中華民國大專校院99學年度法式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升法式滾球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感情,特舉辦本錦標賽。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屏東縣政府

四、 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滾球委員會

五、 承辦學校:大仁科技大學

六、 協辦單位: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大仁科技大學體育室、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室、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體育室、動能法式滾球推廣工作室、痞客邦、癮石男女滾球學苑、屏東縣滾球委員會、屏東縣滾球協會、屏東縣新聞記者公會、屏東縣潮東國小財團法人阿猴城教育基金

     l 宣傳協力: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POC搏通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KTK台灣總代理/FBT區域經銷)

七、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至十二(星期日)

八、 比賽地點:大仁科技大學法式滾球場

九、參加基本資格:

(一)師生組:九十九學年度各單位以正式編制內專任教、職、員、警、工為限,工友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可報名。(不含兼任教職員、兼任教練及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學生組:以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例如: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且學生證上須蓋有99學年度上學期註冊完成章(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 比賽分組:

(一) 團體賽:單一隊伍成員須來自同一所學校。

1.學生組:

       (1)公開男子組:三人組。

       (2)公開女子組:三人組。

       (3)一般男子組:三人組。

       (4)一般女子組:三人組。

       (5)男子一人組。(不分組別)

       (6)女子一人組。(不分組別)

註1:各種三人組賽事,每隊得加報預備選手1名。

註2:同一選手不可重複報名三人組兩隊(含)以上參賽,但可加報一人組賽事。

註3:女子選手可報名男子三人組賽事,但不可同時報名女子三人組。

 

2.師生組:不分性別,但每隊需由師、生各一人組成。

  註:參加本組賽事學生,可同時報名其他團體賽或個人射擊賽;但不得報名      一人組賽事

(二)個人賽:個人射擊(Shooting)賽,不分組別。

   

十一、分組限制:

    (一)公開組       

1、曾經獲得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舉辦之國手選拔賽前六名。

2、曾經獲得菁英賽、校園盃大專公開(甲)組滾球項目前三名。

3、曾經獲得全民運動會滾球項目前三名。

4、自願挑戰者。

(二)一般組:未具上列資格者得報一般組。

(三)師生組:以校為單位、不分性別。

十二、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手續:

       1.請以電腦打字方式完成正式報名表填寫(格式參閱附件一、

2.競賽代辦費請以郵局匯款方式繳交,匯票抬頭請填寫大仁科技大學

       3.報名表正本(須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印章)、競賽代辦費郵局匯票及報名參賽人員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最遲請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廿,以限時掛號郵件寄達(906)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維新路20號  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 徐茂洲老師收逾期恕不受理。(報名參賽人員身份證明文件:學生需附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教職員工請附上職員工證影本)

       4.報名相關資料郵寄後,請將報名表影本傳真至本校,以利本校追蹤貴校郵件。本校傳真代表線:(08)7624002轉分機 5126。

       5.請將報名表及選手相片等電子檔電傳至 yyyuda@gmail.com  曾琮欽老師信箱,以利製作貴校參賽選手證。

6.本次競賽規程及報名表等檔案,請至大專滾球委員會網站http://upsbc.pixnet.net/blog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首頁(http://rsm.tajen.edu.tw/new/)下載。

 7.若有疑問請與本會本案代表洽詢:本校休閒運動管理系

                                          曾琮欽老師 0973-359253

                                          鍾保明老師 0989-378677

                                          吳銘純老師 0976-268758

(二)競賽代辦費及保險

      1.團體賽:(1)3人組每隊新臺幣800元整。

                (2)1人組每隊新臺幣200元整。

      2.個人射擊賽:每人新臺幣200元整

      3.師生組:每隊新臺幣400元整。

      4.保險:報名選手之保險由各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報名名額規定:

1.各組一律以校為單位報名。

2.一人組:每校最多限報男、女各六名。

3.個人射擊賽:每校最多限報男、女各三名。

4.三人組及師生組每校報名隊伍數不限。

十三、競賽制度:

(一)比賽規則:採國際滾球總會2010最新法式球規則,比賽規則請至大專滾球委員會網站下載。

(二)預賽及複賽:原則上,採限時賽-搶11分制,時間依參賽隊伍多寡訂定。

             註1:主辦單位將依實際報名隊伍數量,彈性調整預賽及複賽分組之

                  組數及確定採用之比賽賽制。

    註2:若比賽時間終了雙方比數均未達11分,則加賽兩局,若加賽兩

         局後雙方仍然平手,則再加賽一局,以得分高者勝出。

     (三)決賽:採限時賽-搶13分制。

     (四)球具規定:除公開組須以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出賽外;其餘各組不限

 (五)採積分制:勝隊得積分3分,敗隊則為0分。

   (六)戰績評比原則說明:

       隊伍晉級依下列評比方式辦理。

         1.先比較該組內各隊伍所獲之積分,積分高者晉級。

         2.積分相同時,則比較相關隊伍之對戰勝負關係。

         3.對戰勝負關係相同時,則比較隊伍在該組相關對戰比賽之總得分數,總得分

           數高者晉級。

         4.若總得分數相同,而有對戰勝負關係時,則由勝隊晉級。

         5.如總得分數又相同時則評比相關對戰比賽之總失分數,總失分數低者晉級。

         6.歷經上述評比過程後,依然無法判定晉級隊伍時,則加賽一局,勝者晉級。

 (七)複賽及決賽之實際賽制:主辦單位將依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排定賽程後於領隊會議中定案,並於大專滾球委員會網站(http://upsbc.pixnet.net/blog)及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首頁(http://rsm.tajen.edu.tw/new/)公佈。

十四、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日期:99年12月1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整(不另通知)。

(二)地點: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辦公室

(三)如未派代表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四)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或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五)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六)賽程於大專滾球委員會網站(http://upsbc.pixnet.net/blog)及大仁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系首頁(http://rsm.tajen.edu.tw/new/)公告。

(七)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本「競賽規程」規定之決議,其任何決議均視同無效。

(八)未參與領隊會議之隊伍對於領隊會議所決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五、年度排名:

(一)個人積分排名:依據公開組團體賽個人積分與個人射擊比賽積分總和加以排名。

           1.團體賽(1~3人組)成績及個人積分:

  第一名100分、第二名80分、第三名60分、第四名40分、第五名20分、第六名10分。

           2.個人射擊比賽成績及積分:

第一名100分、第二名80分、第三名60分、第四名40分、第五名20分、第六名10分。

(二)團體排名:以校為單位。依據該校公開組、一般組、師生組及個人射擊比賽所有隊伍之比賽成績積分總和排名。 

 十六、 出賽規定:

(一)若因賽程需要或天候影響,大會得調整比賽場地或更改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二)選手請務必穿著運動鞋與同款式之隊服(最少上衣要相同),不符規定

    者,由裁判先判定對隊得3分後開始比賽。

(三)各隊教練與選手須攜帶相關證件(學生證、教職員證或學校之證明文件)辦

    理報到手續,參賽選手應依賽程表隨時注意比賽時間,並攜帶相關證件備查。

(四)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該隊比賽,並取消該隊出賽

    資格,該隊相關賽事成績一律以棄權論。

(五)發比賽號令10分鐘後,若球員仍未到時,裁判判定取消該隊該場次的參賽      資格;另裁判宣佈計時開始比賽後,5分鐘球員仍未到場進行比賽時,裁判判對隊得1分,之後每隔2分鐘再加對隊1分(時間未滿1分鐘則以1分鐘計算)

十七、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刻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已出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除即刻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自行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 (二) (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十八、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或比賽中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案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案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 獎 勵:各組參賽隊數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隊至十七隊時取四名;

              五隊至七隊時取三名;三隊至四隊時取二名;兩隊取一名,由大會頒三人

              組:團體獎牌乙面及獎狀;一人組、師生組、個人射擊:頒個人獎牌乙面及獎狀。

二十、 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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