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第四屆全國校園盃法式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草案)
一、依據體委全字第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推展校園法式滾球(Petanque),提升技術水準,促進校園間友誼,特舉辦本次競賽活動。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五、協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室、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六、比賽日期:100年4月29日(星期五)至5月1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滾球場
八、參賽資格: 已註冊就讀國小、國中、高中之在學學生為限。
九、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 ( 3對3 ):每隊得報名四人,其中一人為候補球員。
1. 國小組:不限性別。
2. 國中組:分男子、女子組比賽,若分組隊數未達7隊得併組比賽。
3. 高中組:分男子、女子組比賽,若分組隊數未達7隊得併組比賽。
(二)個人賽( shooting ):個人擲準賽之分組同團體賽,除國小組外,分為男、女 子組別。
十、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手續:
1. 報名表(附件一、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附2吋照片各2張,背面請書寫隊名、姓名,於4月20日(星期三)前,請出示單位同意函,以限時掛號寄送,逾時恕不受理。請將報名表電子檔(含相片) 電傳至randy@faculty.pccu.edu.tw。
2. 報名資料:請附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 報名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47號9樓之5 (906室)
4. 本次報名表檔案http://risingforce.pixnet.net/blog下載。
5. 連絡人:張又文 (02)2861-0511轉43265 手機:0910-081-989
(二)繳交競賽代辦費:
1. 每隊新臺幣800元整、個人Shooting賽每人300元整(每校男、女限報兩人參賽)。
2. 競賽代辦費請以郵局匯款方式繳交,匯票抬頭請寫(收款人: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
(三)比賽當天請攜帶選手證備查,未帶選手證者,若證明身份無誤,由大會酌 收證件製作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四)保險:大會將辦理比賽現場保險;個人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五)膳宿:大會不負責膳宿,但可現場代訂便當及提供住宿資訊。
(六)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0年4月20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一、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國際滾球總會2011最新法式滾球規則。
(二)預(複)賽採限時賽。
限時賽:比賽時間為50分鐘搶11分之比賽方式,若比賽時間終了雙方比數未達11分則加賽兩局,若加賽兩局後雙方平手,則再加賽一局,依此加賽直至分出勝負。
(三)決賽採13分制。
(四)比賽球具:國小組不限比賽用球。國中組、高中組採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
(五)比賽距離:
1. 國小組:4至8公尺
2. 國中組:5至9公尺
3. 高中組:6至10公尺
十二、賽制: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競賽組編排。
(一)、團體賽:
1. 預賽分組原則:報名隊數7隊(含)以內,採單循環決賽。各組之報名隊數8隊(含)以上,採分組單循環制。
2. 循環賽計分法: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得0分,積分多者獲勝。
3. 主辦單位將視實際報名隊數,決定預賽分組之組數與可進入(複)決賽 之隊數。循環賽若比賽結果積分相同時,比相關隊伍之積分,若積分再相同則比相關隊伍之得分,得分多者為勝;若相關隊伍之得分再相同時,進而比同組隊伍之總得分;又相同時,則再加賽場次搶7分直到分出勝負。
4. (複)決賽之實際賽制:主辦單位將依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排定賽程後 於領隊會議中與http://risingforce.pixnet.net/blog網站公佈。
(二)個人賽:
個人射擊擲準賽(Shooting),參加團體賽之學校每校得報男、女2名選手參賽;每一階段依射擊擲準賽國際正式比賽規則比賽1輪,視報名人數多寡訂定複決賽制。
十三、領隊會議:
(一)日期:99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不另通知)。
(二)地點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或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領隊會議中提出,交由主辦單位處理。
(五)賽程於http://risingforce.pixnet.net/blog網站公佈。
(六)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規定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七)所有各比賽細節等重要事項皆於領隊會議時討論,未參與領隊會議之隊伍對於領隊會議所決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四、抽籤:
(一)日期:100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整(不另通知)。
(二)地點: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三)如未派代表出席者由競賽組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五、比賽規定:
(一)若因賽程需要或天候影響,大會得調整比賽場地或更改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二)選手請務必穿著運動鞋與同款式之隊服(至少上衣必須完全相同),不符規定 者,得由裁判判定該隊該場以0:3(對隊先得三分)進行比賽。
(三)各隊教練與選手請攜帶身分證或相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參賽選手應依賽程表隨時注意比賽時間,並攜帶選手證備查。
(四)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該隊比賽,所有已賽之成績(含相關隊伍)不予計算。
(五)若球隊放棄比賽之隊伍,將取消該階段之已賽成績。
(六)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立即取消出場比賽,並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七)主辦單位設裁判組(裁判長一人,裁判數人)、審判委員會(委員5人)。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判決時,得由其教練或隊長向大會以書面提出申訴,但仍需進行比賽,不得停止,其最終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否則以棄權論。
(八)申訴書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應由該隊教練或隊長簽名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十六、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機關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轉呈相關單位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 (二) (三)所列情形者及違反運動道德精神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停止該選手或教練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1至3年或停權。
十七、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並做為推廣滾球運動之用。
(四)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獎 勵:
每組參賽若只有2隊不予比賽:每組參賽3隊(含)以上取前1名頒獎:每組參賽6隊(含)以上取前2名頒獎:每組參賽10隊(含)以上取3名頒獎:每組參賽15隊(含)以上取5名頒獎:每組參賽20隊(含)以上取6名頒獎:每組參賽24隊(含)以上取8名頒獎。
十九、 附 則:本競賽規程報請體委會核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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